特定国家/地区要求(I-REC)

澳大利亚

只有符合澳大利亚清洁能源监管机构(CER)规定的基准以下发电量才能签发I-REC(E)。

乍得

只有在应用P-REC(和平REC)标签的情况下,EPP才有权签发I-REC(E)。

中国

获得固定补贴的发电设备不符合I-REC(E)的资格。

刚果民主共和国

只有在应用P-REC(和平REC)标签的情况下,EPP才有权签发I-REC(E)。

埃塞俄比亚

只有在应用P-REC(和平REC)标签的情况下,EPP才有权签发I-REC(E)。

海地

只有在应用P-REC(和平REC)标签的情况下,EPP才有权签发I-REC(E)。

印度

根据可再生能源购买义务(RPO)或国内REC系统,无法签发符合长期购电协议(PPA)的产出的I-REC(E)。

日本

有限制,请联系Local Good或I-REC标准基金会获取更多信息(secretariat@irecstandard.org)。

菲律宾

无法为接受国家固定补贴的发电设施签发I-REC。

俄罗斯

签发已于2022年2月暂停。

索马里

只有在应用P-REC(和平REC)标签的情况下,EPP才有权签发I-REC(E)。

南苏丹

只有在应用P-REC(和平REC)标签的情况下,EPP才有权签发I-REC(E)。

台湾(中国省)

由于可能与台湾绿色购买计划和国内REC计划产生互动,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设备不符合I-REC(E)的签发资格。

阿布扎比联合酋长国

阿布扎比签发的I-REC(E)证书只能在阿布扎比酋长国内兑现。

I-REC签发机构名单可在I-REC网站的签发机构页面上查询。